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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崇州市 就业创业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崇州市财政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内容

崇州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崇州市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着力壮大林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结合崇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林业生
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领头人,属于林业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不限于林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具体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本级负责林业职业经理人初、中级评定,高级
统一由成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是指对崇州
市范围内经过教育培训合格达到相应条件的林业从业者,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申报、评定、考核,颁发相应等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证书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进行林业职业经理人推荐评定或评选。
(二)接受林业职业经理人申请人资格审查。
(三)负责初级、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考核。
(四)开展林业职业经理人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下达年度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人员主要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及有意愿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新增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初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知识更新培训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八条 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条件择优分级评定。
第九条 申报评定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0 岁,身体健康,已取得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
(二)初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1 年以上并在岗。
(三)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初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2 年以上并在岗。
(四)主要从事林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初级、中级、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年收入应分别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5倍、8倍以上;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领办创办或主要负责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林业企业年经营或销售收入(产值)应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如另有成都市级相关政策,按其执行)。
(五)三年内无违法和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条 申报评定林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申报表。
(二)林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及学历教育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及镇(街)人民政府出具的林业从业或任职证明。
(五)三年内无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承诺书。
(六)商标注册证书或产品认证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人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各镇(街)按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当地拟参加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的人员,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资格和条件,对符合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评定条件的,推荐上报成都市相关行业部门。
(三)组织评定。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初级、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的评定,成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高级林业职业经理人的评定。
(四)公示颁证。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将拟评定的林业职业经理人面向公众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相应等级林业职业经理人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 2年。
第五章 政策享受
第十二条 林业职业经理人政策享受,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一)拓宽产业金融服务。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面向林业职业经理人开发新型金融产品,支持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林地使用权、林业设施所有权进行贷款壮大林产业经营规模。
(二)强化“农贷通”支持。将林业生产加工、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等林产业贷款纳入“农贷通”平台,对在我市从事上述行业的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农贷通”平台融资贷款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项目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
(三)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林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上一年度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其中林业职业经理人个人缴费8,财政补贴12(如另有成都市级相关政策,按其执行) 。每年6月林业职业经理人按照缴费情况申报补贴,通过审核后,补贴由崇州市按要求通过一卡通平台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贴,每个林业职业经理人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个月,且不能同时享受其他行业职业经理人的类似政策补贴。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两年由市林业职业经理人评价管理机构对初级、中级林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经营规模、工作业绩和诚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符合林业职业经理人相关条件取消资格或降低等级的进行发文公告,并在原有林业职业经理人证书上加盖新的等级印讫。
第十四条 严格退出机制。已评定的林业职业经理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自动终止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
(一)在申请评定和申请兑付扶持政策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领办创建或主要负责经营的经营主体被有关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出现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的。
对被终止林业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由市评价管理机构收回林业职业经理人证书,两年内不得评定为林业职业经理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份。

咨询电话

森林资源管理科: 8221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