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本办法所指引进教育人才应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具有一定层次的专业型人才或高学历人才,政治素质好,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较高,对优秀学生培养、教学方法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教师;
(二)省级特级教师(校长);
(三)市(地、州)级特级教师(校长);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五)在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学任教且取得副高级职称两年以上、曾获当地县(市、区)及以上表彰、个人专业赛课获市(地、州)及以上奖项者;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在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
岗位聘用:
对新引进的省级、市(地、州)级特级教师和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首次聘用时,可按规定申报特设岗位后按原岗位等级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