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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9-07-23 10:00更新时间 / 2019-10-01 15:28

成都市青羊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青羊区

发布时间:2019-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创业力量汇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成委发〔2016〕1号)、《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成委办〔2016〕32号)和《“创业天府·青羊行动”实施意见》(成青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鼓励在金融服务、文博旅游、商务商贸、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符合青羊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软件服务、智慧服务、健康服务等新兴产业领域,引进从事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带项目创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开展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工 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方针政策,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设在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日常工作,区人社局承接具体事务。 第四条  涉及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贯彻落实政策、组织申报推荐、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主体,可提出人才需求或推荐引进人选,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项目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及时追踪并定期报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情况、提供特定的生活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可通过市场招聘、产业或项目依托、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推荐、个人推荐等方式引进。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七条  青羊区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从区外引入、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服务于纳税关系在青羊区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在青羊区所属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各类人才。研发水平(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较大的产业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才: (一)专家人才(A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成都市批准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自主创新人才(B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主导产业发展,为我区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人才。 (三)领军人才(C类):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以及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领军人才。 (四)创业人才(D类):自带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项目来我区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自筹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或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不低于30%的创业人才。 (五)急需紧缺人才(E类):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成都市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区人才办统筹协调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由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 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 (二)初审。区人才办组织进行初审和考察,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三)评审。区人才办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人选具体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形成评审通过的人选和评审结果。 (四)公示。区人才办将评审通过的人选和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区人才办核实后不存在相关问题的,由区人才办形成相关工作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区人才办提出的相关工作建议进行审定。 (六)公布结果。经审定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引进人才颁发《成都市青羊区创新创业人才证书》,兑现奖励政策。对未纳入的特殊人才及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引进扶持。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设立“青羊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制定《青羊区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到青羊区创办企业或到青羊区企业工作且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的A、B、C、D、E五类创新创业人才,经批准后,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贴,在3年内按资助总额20%、30%、50%的比例逐年发放到位。安家补贴主要用于搬家、装修、购置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等。 第十一条  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其配偶愿意来我区工作的,可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办理工作调动或推荐就业;暂未就业的,三年期内给予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直至其就业。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入学本区中小学的,经组织、人社和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一次性选择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十二条  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市级以上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或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的,按1:1比例匹配资金予以资助。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某一技术、项目难题而引进国内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服务期在2个月以上、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给予引进单位3—5万元引智补贴。 第十三条  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区创办企业,对办公用房有需求的,根据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00㎡)给予3年房租补贴,按第1年不超过50元/㎡/月、第2年不超过30元/㎡/月、第3年不超过2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选择享受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1.租房补贴。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为A类每月5000元、B类每月4000元、C类每月3000元、D类每月2000元、E类每月1000元。补贴资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期限3年。 2.购房补贴。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成都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无登记住房,自批准引进之日起三年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A类50万元、B类40万元、C类30万元、D类20万元、E类10万元。补贴资金分3年按补贴总额50%、30%、20%的比例逐年发放。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可再申请购房补贴,但购房补贴总额应当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部分。 第十五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企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除外)、中介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服务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招才引智服务奖励。每引进一名A、B、C、D、E类人才分别一次性奖励20、15、10、5、2万元。同一人被多家单位、机构或个人申报伯乐奖,根据引进人才本人签署意见,择一家或一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制定《青羊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细则》,严格申报标准和审批程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完引进协议,或在3年期内离开工作岗位或创业失败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经区人才办核准后,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企业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了解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九条  采取虚报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区人才办撤销奖励、追回资金、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负责解释,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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