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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引进培育交子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07-23 09:53更新时间 / 2019-07-15 09:49

成都市引进培育交子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为成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西部金融中心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实施“交子金融人才”建设工程。按照高端人才分层引进、技术人才分类培育的思路,力争到2022年,带动聚集80000 名各类金融人才,加快建设一支适应西部金融中心发展的金融人才队伍。 

第三条  人才认定和项目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二章交子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对象 第四条  大力引进顶尖、领军、管理类高端金融人才,本土培育技术类实用金融人才。

 第五条  “交子金融人才”申请对象须与驻蓉金融机构建立3年以上(含3年)劳动关系。包含以下机构: (一) 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类型机构; (二) 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机构; (三) 金融科技等新兴金融企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金融业配套服务机构; (五) 金融研究机构、金融智库等机构。 

第六条  顶尖、领军、管理类高端金融人才,主要是指符合《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成委办 〔2016〕32号)的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和C类(地方高级人才)标准,并入选“蓉漂计划”的高层次金融人 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顶尖金融人才。申请对象须具备引领经济金融行业参与国 际竞争的卓越能力,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填补成都经济金融发展空白。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 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 科学院学部委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 领军金融人才。申请对象须具备突出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有力促进成都经济金融发展, 对行业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主要包括: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等国家级大奖获得者;在国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类法人机构中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国内外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的著名专家;经济金融领域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管理金融人才。申请对象须市场业绩突出,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为成都经济金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主要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类法人机构中曾任或现任的中层管理人员;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经济金融领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管理人才。

 第七条  技术金融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对象年龄不超过45周岁,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功底,工作业绩优、发展潜力大的专业金融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技金融、消费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等新金融急需专业以及传统金融专业的技术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技术金融人才。 

第三章交子金融人才引进培育支持政策 

第八条  资金支持 (一) 对入选的顶尖、领军、管理、技术金融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0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30万元资助; (二) 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顶尖金融人才(团队)来蓉创新创业,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 (三)对入选“蓉漂计划”的金融顶尖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5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生活保障 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交子金融人才”分类分层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等便利化服务保障。 

第十条 表彰激励 (一) 对入选的顶尖、领军、管理金融人才,颁发《成都市特聘 专家证书》;对入选的技术金融人才,授予“交子金融技术人才”称号。 (二) 支持符合高管资格法定要求的“交子金融人才”在成都市属金融机构或新金融企业中任职,并开辟绿色通道缩短资格审批办理时间。 (三) 支持“交子金融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 (四) 推荐“交子金融人才”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五) 支持“交子金融人才”参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重大课题研究并提供经费保障。 (六) 鼓励驻蓉金融机构对“交子金融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人才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贡献奖励 针对受国家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驻蓉金融机构,个人年收 入5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由单位所在区(市)县按其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认证补贴 鼓励在蓉的金融从业人员参加国际知名金融职业认证考试。对当年新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CQF)、北美精算师(FSA)、英国特许会计师(ACA)、国 际注册会计师(ACCA)认证资格且与成都地区企业建立3年及以上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所在区(市)县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章人才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 顶尖金融人才、领军金融人才、管理金融人才按照市委组织部每年发布的“蓉漂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进行申报评定。 (二) 技术金融人才申报工作每年与“蓉漂计划”申报工作同步 进行,由“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具体办法,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 评定人才及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将取消个人及用人单位申报资格。 第

五章 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生态 

第十四条  完善金融创新人才培育体系。积极推动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实施金融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充分发挥环高校知识经济圈人力资源开发功能,培养一批兼具金融、IT等专业知识和跨界思维、 迭代思维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对驻蓉高校围绕成都新金融发展需求, 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  构建“交子金融人才”精准招引机制。围绕“科技金 融、消费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新金 融产业生态圈建设,瞄准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招引一批具有国际影 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专业金融人才。按照全市“1+5+N”金融产业布 局,加大金融产业细分领域引才聚才力度,积极探索“机构+团队” 同步招引模式,通过项目引才、平台聚才、招商招才等多种方式,形 成以才引才的链式效应。 

第十六条  塑造“交子金融人才”国际品牌形象。讲好交子故事、 传播交子文化、传承交子精神,吸引“交子金融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交子金融人才”招引系列活动。积极支持在科技金融、消费 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等领域举办国际 化高端金融活动,扩大成都金融国际影响力。对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并经批准举办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有关单位一定补 贴。 

第十七条  打造“交子金融人才”交流平台。联合银行、证券、 保险及新金融领域的金融专业人士成立成都金融业联合会,为“交子 金融人才”打造跨领域交流及生活服务综合平台。推动设立市科技金 融协会等协会组织,聚集各类金融资源,发挥平台专业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柔性化方式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创建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智库品牌。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金融研究机构合作,大力引进全球一流金融智库落户成都,对引进的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鼓励驻蓉金融机构、高校院所探索设立专业金融智库,每年选定一批重大课题、推出一批优秀成果,推动我市金融领域产学研用相融合,促进金融理论与行业实践紧密结合、不断创新。 

第十九条  提升金融人才中介服务水平。建立“交子金融人才”动态数据库,做好金融人才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发布金融人才白皮书,提高区域金融产业契合度,引导金融人才有序流动和精准配置。 完善以市场化猎头为主体,海外人才离岸基地为触角的引才体系。加快吸引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来蓉发展,鼓励相关区(市)县对金融猎头机构按引才实效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打造“交子金融人才”国际金融高端社区。加快建设交子公园社区,围绕金融产业功能区布局加快规划建设高端国际金融 社区,为“交子金融人才”提供康体医疗、教育资源、高端公寓等系 统化、品质化服务。着力为“交子金融人才”打造水绿景美的生态环境、国际接轨的金融高地、健康生活的和谐家园。 

第六章  金融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优化领导班子功能配备。注重选派精通现代金融知识的领导干部充实到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资国企领导班子。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从金融机构招引高素质金 融专业人才。推动党政机关干部和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双向交流锻炼。

 第二十二条  创新金融人才选拔方式。鼓励市属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面向全球选聘高层管理人员;完善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评和薪酬激励机制,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十三条  强化金融专业能力建设。加强金融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不定期组织有关金融创新、金融服务、风险防控等培训活动,选派干部到知名国际金融中心访问研修,及时掌握金融理论前沿、发展 动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市人才办、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 委、市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交子金融人才”引进培育等相关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动态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将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顶尖金融人才、领军金融人才、管理金融人才)涉及的财政支出经费,纳入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将培育金融人才(技术金融人才)涉及的财政支出经费,纳入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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